注冊英文商標要注意字母元素的合理使用;
(1)含有國家名稱及著名城市名稱易被駁回
根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十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公眾知曉的中外名稱、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名稱或者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因此,含有國家名稱和著名城市名稱的字母商標一般會引用上述條款予以駁回。 (2)商標含義負面易被駁回
一些具有特定含義的字母商標不能注冊,因為其含義不符合我國的公序良俗和社會主義道德,格調低下。作為商標,很容易產(chǎn)生不良的社會影響。 (3)商標字頭近似易被駁回
由于英文字母的稀缺,前綴的組合相對有限。商標申請人為了達到突出字母商標顯著性或突出字母商標中企業(yè)名稱縮寫的目的,在申請的字母商標中突出英文前綴,容易造成商標。
大概。
(4)與中文譯意商標相同易被駁回
注冊具有特定含義的字母商標時,除了字母要素外,還需要審查其中文含義。因此,一些字母商標被駁回,是因為其具體含義與注冊或先前申請的中文商標相同。
(5)含有國際機構縮寫易被駁回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與國際政府間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與“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因此,字母商標不能與上述國際組織名稱相同或近似,否則不予注冊,甚至不予使用。